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小企业过桥续
《邓州市中小企业过桥续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因资金暂时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市政府决定设立“中小企业过桥续贷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过桥续贷。为做好过桥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过桥资金遵循“总额控制、专户管理、有偿使用、按时收回、封闭运行”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优先支持实体经济中小企业,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专项用于为流动资金贷款暂时周转困难且承贷银行同意足额续贷的企业提供的临时周转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仅指邓州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贷银行,仅指邓州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在邓州市有信贷业务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过桥资金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由市财政筹资设立并根据后期市场需求情况适时调整规模,委托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运营维护,设立专账,专户核算管理。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期满后,资金收归财政,另行安排使用。
第三章 机 构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邓州市中小企业过桥续贷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负责工业和金融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过桥资金联审办公室(简称“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市担保公司)。联审办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人行、市银监办分别选派人员组成,相关承贷银行参与联审。
第八条 联审办建立过桥资金使用企业库,企业自行申报,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统一纳入过桥资金使用企业库。过桥资金使用企业库动态管理,每年更新,特殊情况可开通绿色通道。
第九条 联审办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金融办负责召集联审办组成人员及时召开审核会议;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财政资金并争取上级配套资金,保障过桥资金池资金规模,监管市担保公司对过桥资金的运用,确保过桥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市工信委在园区外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银监办、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承贷银行办理续贷业务,做好过桥资金和银行续贷资金划转的衔接,确保续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承贷银行:负责及时办理续贷手续,在续贷资金到位后负责监督企业将过桥资金按时归还市担保公司。
市担保公司负责过桥资金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确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条 过桥资金只用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其他任何事项;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数额原则上不高于续贷金额且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70%,单笔使用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30天。
第十一条 建立过桥资金风险补偿机制。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企业按照日利率0.7‰支付资金使用费。过桥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和资金占用费全部作为过桥资金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充过桥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前应缴纳过桥风险保证金,存入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专户,不计利息,缴存比例为拟使用过桥资金的5%,即以企业缴纳过桥风险保证金金额的20倍作为其使用过桥资金的最高上限。过桥风险保证金在企业返还过桥资金后原数退还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等未决事项。
(二)财务状况良好,会计核算规范,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按时向市财税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其中涉农企业纳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无偷漏税行为。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股东的银行信用无不良记录。
(五)企业无过桥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欠款。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申请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支付贷款利息凭证、正在办理续贷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四)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如企业联保协议、信用担保、抵押手续等)。
第十五条 过桥资金审批按照“申请—考察—审核—放款”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借用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与承贷银行一起向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二)考察:市担保公司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到该企业和拟贷款银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等情况,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对企业的续贷业务办理情况,将考察情况报联审办。
(三)审核: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市工信委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联审办参考市担保公司的考察意见及产业集聚区、工信委的初审意见,研究是否给予过桥资金支持。
(四)放款:联审办审批同意后,市担保公司3日内与借用企业签署借用过桥资金的合同文件,并于企业贷款到期日(或前一日)将过桥资金转入企业贷款账户。
第六章 监 管
第十六条 市担保公司对过桥资金全程跟踪,及时对接承贷银行,掌握续贷资金发放情况,负责监控过桥资金,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承贷银行续贷资金到账后即时偿还过桥资金。对于使用过桥资金超过30天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的企业,每天加收0.5‰滞纳金;超过60天的,每天加收1‰滞纳金,并没收其过桥风险保证金;对骗取挪用、久拖不还过桥资金的列入市企业信用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其过桥资金使用申请,在各宣传媒体公布并通报各商业银行,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同时通过司法程序开展追偿。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于担保公司拨付过桥资金至企业贷款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续贷资金拨付到位。对承贷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后未续贷造成过桥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政府将取消其考核奖励及评优资格,并适时向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及该行的上级分行通报,将该行的政府财政性存款转入他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