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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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全市财政对外借款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全市财政对外借款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2日
全市财政对外借款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2日)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财政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对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借款、部分沉淀的财政信贷资金,历年累积形成的规模已经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从严控制财政对外借款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意见》(豫财库〔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地方财政对外借款清理工作,是加强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有效措施。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根据清理工作方案,扎实有序开展好财政对外借款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全面到位,不留死角。全面清理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财政资金,审查对外借款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形成财政资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回收依据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近年来下发的有关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省厅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包括:
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3、《河南省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库〔2011〕29号);
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意见》(豫财库〔2013〕66号);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6、其它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
以上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对外借款。对2010年以前形成的尚未收回的对外借款,应通过催收还款、补列预算支出、抵扣拨款、法律追偿等方式予以全面清理。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它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5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它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二是严格执行对外借款的限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在借款范围以上的,确需出借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资金出借前,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违约责任。三是建立借款到期预警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到期借款通知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款。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具体分工情况
(一)查询相关借款资料,统计相关数据。包括: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财政资金;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或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对外借款; 各项对外借款是否具备借款协议。
负责科室:国库科、预算科、专资处、农业科、企业科
(二)对相关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或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对外借款,应通过催收还款、补列预算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负责科室:预算科、相关预算管理科室、专资处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清查阶段(2015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各相关预算管理科室按照国库科、预算科、专资处、农业科、企业科提供的暂付款明细,分笔弄清借款的时间、用途、期限,是否有领导签字?是否有还款协议?同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拿出每笔借款的初步清理意见。
(二)整理汇报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各相关预算管理科室将第一阶段的清查情况,向局对外借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每笔借款的清理回收意见。
(三)清理回收(5月1日至6月30日)。采取补列预算方式进行清理的,由各预算管理科室拿出方案,报预算科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采取催收还款的由各预算管理科室向单位发放《催款通知书》,并拟定《扣款通知》送国库科;采取依法回收方式的由预算管理科室将材料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与市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五、成立邓州市地方财政对外借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熊成有 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张志彪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杜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 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红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笋春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冯 迅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国库支付局局长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