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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邓州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6-12-23 09:36  阅读:

邓财〔2016〕117号
 
 
邓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邓州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财政所: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根据财会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订了《邓州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6日
 
邓州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根据财会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三资”管理办公室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账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第八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上级补助收入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八)利息等其它收入。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上级补助收入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等项支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实入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账款分管的规定,由报账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经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物资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 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三资”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 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报账员。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报账员。
第二十三条 村报账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邓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