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财〔2015〕184号
关于印发邓州市美丽乡村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财政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邓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0日
邓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邓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邓州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 招投标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颁布施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有美丽乡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
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的合同由各乡镇项目经办人负责起草,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施工图纸、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交乡镇美丽乡村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
第三部分 施工过程管理
一、各建设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
二、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一支不少于5人的监督员队伍,监督员要求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一定的建筑工程知识,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并定期参加工程推进例会。
三、为保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必须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涉及农户作物和田地造成损坏的原则上不做任何补偿。
四、邓州市聘请专业的义务监督工程师、邀请区第三方监理,组织办公室相关人员对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邓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督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并督促项目责任单位积极落实整改。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重点部位必须由邓州市财政局、相关村(社区)、监理单位、监督员进行联合检查,材料进场须经三方签字验收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须经三方到场验收方能予以覆盖。若发现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按照就地消化的原则由各建设单位在辖区范围内落实堆放场地。对因建设需要运入渣土的,原则上应采用邓州市范围内渣土,并报邓州市城管服务中心审批。
七、各项目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各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的措施。一旦发生事故,项目责任单位应紧急组织现场抢险并立即上报乡镇政府。乡镇在抢险结束后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事故责任。
八、建立项目推进例会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项目推进例会制度,原则上一周一次,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员、乡镇派驻村民代表共同参加,主要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办法,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九、建立处罚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各司其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问题发现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项目监理整改通知单。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开出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不扣任何履约保证金。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的,每张通知单扣除2000元。
2、乡镇督查组、义务监督工程师、区第三方监管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每张扣除2000元,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加倍处罚,对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将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并通报给区级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部分 工程变更管理
一、项目前期阶段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数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管理,从严控制工程变更事项。
二、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工程量和费用增减、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
三、对于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必须“先报批,再实施”。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工程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工程的较小变更按照《邓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工程的较小变更是指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相应合同段合同价10%且在30万元以下的;总投资在200万(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15万元以下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邓州市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并将追究项目相关人员责任。邓州市纪委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监督。
六、工程一般变更的审批程序。
对于确需进行的工程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填写项目较小变更审批表和工程变更联系单并根据以下程序审批:
1、对工程造价影响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美丽乡村领导小组确认,经组长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2、对工程造价影响在10万元以上的,须再乡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部分 资金支付办法
一、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工程进场施工后,先付合同价15%的备料款,根据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完成总工程量5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30%,工程量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量完成总工程量100%时,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5%,工程经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0%,余款10%在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
二、合同生效后10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30%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0%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保证金,20%为工程工期保证金,3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为工程竣工资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送保证金)。如承包方履行合同达到合同相关要求,则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备案后退回给承包方,反之则相应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三、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各乡镇根据工程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填写邓州市财政支出审批表,经市财政局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予以拨款,各乡镇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再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部分 竣工验收办法
一、施工单位应在初步验收结束后60天内将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并将全部资料送交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对施工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整理、审查,对送审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
二、项目责任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完整送审资料后10天内送交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邓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对项目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移交上级部门进行审计。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各建设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邓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