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邓州市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6年,根据《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邓州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规程(试行)》,提高了财政预决算公开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初步实现了以公开促规范、推改革、提效能的目标。为进一步推动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豫财预〔2016〕2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邓州市财政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豫财预〔2016〕296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市、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主动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完整公开预决算,确保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完善机制、务求实效,聚集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切问题,进一步完善预决算公开机制,改进公开方式方法,让社会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坚持深化改革、良性互动,既要通过不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预决算公开创造良好条件,又要以预决算公开为抓手,进一步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四条 市乡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市乡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当树立依法主动公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保障预决算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七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八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3)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4)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5)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6)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市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1)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表;(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表;(4)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l)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表;(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项目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l)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本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羞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上公开部门(单位)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2018年起,市财政部门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平台(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公开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决算公开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细化完善预算编制,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为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提高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各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决算信息的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增强预决算信息的可读性,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同时,主动应对社会舆情,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避免社会公众误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