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邓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办法预算单位资金
邓政办〔2016〕29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预算单位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邓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邓政〔2011〕7号)、《邓州市市级国库资金收付管理办法》(邓政办〔2011〕9号)及相关法规,现就深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延伸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级次至各预算单位,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一)实施范围 市直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及财政性资金。 (二)账户设置 1、由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时,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并预留印鉴。 2、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时,需审核以下资料: (1)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2)市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同意开户的审批手续; (3)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后,应将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报市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备案。 3、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备案。 (三)支付办法 1、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国库支付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向代理银行签发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或财政国库支付部门代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授权支付计划,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 2、财政资金支付应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统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注明支付方式。 3、财政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4、市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应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管理,在凭证传递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交接登记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5、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后,应对相关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相关支付业务,并在当日上午11点前办理完毕。对审核无误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付程序 1、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录入程序。预算单位经办人员按照系统授权进入支付管理模块,在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指标限额内,按进度录入用款计划,经审核无误后提交财政部门业务科室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指标来源、支付方式、支出进度、是否政府采购等。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退回单位重新纠正录入,符合规定的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经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的单位用款计划提交财政部门国库管理科室;属于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科室审核确认后提交财政部门国库管理科室。财政部门国库管理科室对提交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后,下达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在录入用款计划时,要合理确定财政支付方式,对大额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未实行直接支付或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购买性支出和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2、支付申请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向国库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国库支付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开具支付令。同时,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银行账户。支付完成后,预算单位通过系统生成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在收到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行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入账通知书》,据此登记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收入账,并作为单位在授权额度内的用款依据。预算单位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自行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传递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核对无误后,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支付完成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作为记账依据。国库支付部门要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对预算单位采用授权支付方式、达到规定数额的提取现金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 二、单位账务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会计根据经国库支付部门审核后自行打印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分别预算内、外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直接支付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会计根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科室审核后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区分预算内、外资金登记入账。根据核算需要,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2、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根据代理银行签章后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配套措施 (一)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报系统,细化部门预算项目,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预算的基础上,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是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从严控制银行账户审批,除此次按要求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按政策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外,原则上不予审批新的银行账户。 (三)完善公务卡制度改革。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努力提高公务卡办卡率,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不断提高公务卡支出占非转帐支出的比重,达到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减少工作量的目的。同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向个人账户划转报销性质的支出和变相取现,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务支出公开透明。 (四)加快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预算单位要加快网络建设,按照部署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操作,全面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同时,要强化财政信息安全意识,使用专用计算机,严禁与互联网连接,确保数据安全。 (五)做好财务人员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将能力强、业务熟的人员配备到财务岗位上,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衔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账户开设阶段(2016年4月6日至4月29日)。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时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于因不能及时开设账户影响财政资金正常拨付的,由单位自行负责。 (二)网络架设阶段(2016年5月3日至6月30日)。鉴于二级预算单位受办公条件和人员条件所限,网络只铺设到一级预算单位。同时,为便于预算单位学习和操作,在国库支付机构设立自助设备。各预算单位要确定一名业务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配备专用计算机,由财政信息管理部门负责铺设网络,确保与财政内网互联互通。 (三)安装软件、系统设置及业务培训阶段(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7月15日前,完成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系统安装工作,进行角色、用户、权限等系统设置。同时,对相关操作进行业务培训和联机测试,做好预算指标、计划及额度的相互衔接工作。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6年8月1日起)。自2016年8月1日起市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正式运行。 2016年3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