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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公文运转程序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6-01-25 09:08  阅读:

 

 
 
 
 
 
 
 
邓财〔201616
 
 
关于规范机关公文运转程序的通知
 
各财政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近期,市委办下发了《中共邓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邓州市财政局工作规则》,现就机关发文和用印程序强调如下:
1、严格控制文件数量。逐步减少发文份数,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函作为法定公文的一种特定格式,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自2016年起,启用“邓财函”编号。今后,凡是能用函的形式(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指没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眉首即没有“红头”部分的文件)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上级已经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层层转发,确需转发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若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仅遵照执行但需行文传达的,以局办公室名义翻印下发。
2、明确公文签发人员。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除上行文外,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据此,邓州市财政局作为发文单位,文件签发为局机关领导。上行文由局长签发,其他平行文或下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局属二级单位不具备发文单位资格,需要发文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局联系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于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3、界定公文拟制分工。起草单位负责公文内容撰写,在起草公文时必须选定正确的文种,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公文内容若出现错别字、表述不清导致歧义等错误,由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负责。局办公室负责公文格式,着重审核公文格式是否规范,不再具体审核公文内容。在公文中应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者和受理者必须是一级机关或组织,并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不能再出现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混用的现象,更不能出现“请示报告”同用的错误。
4、确定机关用印程序。局办公室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机关科室需要使用行政印鉴的,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属单位和财政所需要使用财政局行政印鉴的,由局联系领导或分包领导签署意见。意见签署在需要用印的文稿复印件或用印通知单上,明确签署“同意用印”,仅签署姓名的,视为同意用印。今后,办公室不再接受电话交代或电话请示用印。因外出不能及时签署意见的,授权分管部位负责人代签,再进行补签。个人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由局人事科签署意见后用印;出具户籍管理证明的由办公室审核后用印。除此之外,今后不再出具涉及个人的居住地证明、血缘关系证明、出生日期证明、学历文凭证明等证明,此类证明由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提供。
 
 
 
 
 
 
 
2016118


 
 
 
 
 
 
 
 
 
 
 
 
 
 
 
 
 
 
 
 
 
 
 
 
 
 
邓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118印发